公告日期:2025-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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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科会字(2025)第 057 号
致: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司”或“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贵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信达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
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董事会提议,公司决定于 2025年 11月 20日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会。
2025 年 11 月 4 日、2025 年 11 月 5 日,公司董事会先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http://www.sse.com.cn)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及《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补充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20 日(星期四)14:00 在上海市徐汇
区苍梧路 10 号 T3 办公楼召开。
2.本次股东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
(1)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
段,即 2025 年 11 月 20日 9:15-9:25,9:30-11:30 及 13:00-15:00;
(2)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年 11 月 20日 9:15-15:00。
3.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经信达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信达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法人股东的法人股东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以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自然人股东的个人身份证明等文件进行了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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