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五)促进公司实现战略发展。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立内审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和《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审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内审部设置专职负责人,在负责人的领导下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 内审部专职负责人由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内审部负责人的考核,应当经由审计委员会参与发表意见。
第九条 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应保障内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内审部应当履行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内审部具体实施定期检查工作,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公司内审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资金管理、采购管理、存货管理、销售管理、筹资与投资管理、研发管理、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人力资源等。内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七条 内审部应当编制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整理和归档。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相关底稿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少于十年。
第十八条 公司内审部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审计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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