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证公司资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行为,但公司或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为证券、期货与衍生品交易行为的除外。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审批、实施与管理
第四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
第五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必须遵循合法、审慎、 安全、 有效的原则,合
理安排、使用资金,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公司应当全面分析从事证券投资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风险监控与应对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进展和风险状况,如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额度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证券投资额度未达到上述审议标准的,由总经理工作会审议决定。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证券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证券投资额度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经审议的证券投资额度。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证券投资的实施和管理。
第三章 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审批、实施与管理
第八条 公司进行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九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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