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1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
专项核查意见
二〇二六年二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
专项核查意见
致: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凌微”、“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泰凌微本次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上海磐启微电子有限公司 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于 2026 年 1 月 27 日就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宜出具了《北京
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声明适用于本《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本专项核查意见”)。除非在本专项核查意见中另有说明,《法律意见书》中已作定义的词语在本专项核查意见中被使用时与《法律意见书》中已定义的相同词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本所根据《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26 号准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上市类第 1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交易监管》等适用中国法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根据上市公司披露的公告文件,泰凌微于 2025 年 8 月 23 日发布《泰凌微电
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项的停牌公告》,首次披露上市公司正在筹划本次交易,经向上交所申请,上市公司股票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开市起停牌。2026 年 1 月 27 日,上市公司披露了《重组报告书(草
案)》。
根据《26 号准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的规定,本次交
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期间为泰凌微首次披露本次交易
事项前六个月至《重组报告书(草案)》披露之前一日止,即 2025 年 2 月 23 日
至 2026 年 1 月 27 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26 号准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以下称“核查对象”):
1.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3. 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4. 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 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6. 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7. 上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及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一)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出具的《关于买卖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以下简称“《自查报告》”)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自查期间内,除龚海燕、李翔、马军、袁俊、孙元存在买卖泰凌微股票的情形外,其他核查对象不存在于二级市场买卖泰凌微股票的情形。龚海燕、李翔、马军、袁俊、孙元在自查期间内存在于二级市场直接买卖泰凌微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姓名 身份 交易时间/期间 期间累计买入股 期间累计卖出股
数(股) 数(股)
李翔 上市公司原监事之 2025.06.19- 0 6,921
直系亲属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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