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1-27 18:51:11 股吧网页版
泰凌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之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1-28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之核查
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接受委托,担任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本独立财务顾问按照《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规定,就本次交易中聘请第三方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聘请第三方情况

经核查,本次交易中,本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二、上市公司聘请第三方情况

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的中介机构情况如下:

1、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2、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次交易的审计机构;

3、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次交易的审阅机构;
4、聘请金证(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

5、聘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为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

6、聘请北京国威知识产权鉴定评估中心为知识产权鉴定机构;

7、聘请中伦律师事务所有限法律责任合伙(美国:Zhong Lun Law Firm LLP、
中国香港:中伦律师事务所有限法律责任合伙)、经兆国际法律事务所(中国台
湾)以及 MOHAMED ELSHRBINY 为境外法律顾问。

除上述聘请行为外,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

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的聘请行为合法合规,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相关规定。

三、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综上,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中,本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除依法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审阅机构、评估机构,并聘请北京国威知识产权鉴定评估中心、境外法律顾问中伦律师事务所有限法律责任合伙(美国:Zhong Lun Law Firm LLP、中国香港:中伦律师事务所有限法律责任合伙)、经兆国际法律事务所(中国台湾)以及 MOHAMED ELSHRBINY 之外,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上市公司聘请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之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刘华山 刘东东 张辉 尹佳怡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