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凌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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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6-01-28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接受委托,担任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就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交易前36个月内,上市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更,且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均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为王维航。本次交易未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财务顾问主办人:
刘华山 刘东东 张辉 尹佳怡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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