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二五年四月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4
第三章 股份......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9
第五章 董事会......29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43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45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51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52
第十章 修改章程......56
第十一章 附则......5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其前身深圳市力合微电子有限公司依法变更设立,深圳市力合微电子有限公司原有各投资者即为公司发起人;公司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123041XA)。
第三条 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700万股,于2020年7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英文名称:Leaguer (Shenzhen) Micro Electronics Corp. (LME)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高新技术产业园清华信息港科研楼11楼1101
邮政编码:518057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1,177,380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总经理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在公司的业务范围内努力创新及开拓,将公司发展成为在产品、技术、服务以及市场等方面具有高度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集成电路、计算机软件和电子信息产品的设计开发及销售(不含限制项目及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系统集成及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进出口贸易。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承装(修、试)电力设施;相关电力设备的安装、调试和运维服务;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网络设备制造、网络设备销售。(以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
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涉及资质证的凭资质证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电力线载波通信模块及产品、微功率无线通信模块及产品、远程抄表系统及终端采集设备、电力通信监测系统及产品、路灯智能控制系统及产品、智能家居控制系统及产品、仪器仪表、协议转换器、物联网系统及产品的研发、生产、加工、销售及配套技术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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