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贵利市得苏星河IP属地:浙江”关于“$上纬新材(SH688585)$ 今天打了董秘电话和上交所电话。本次风险提示的原因,法理依据就是第四点,具体以什么理由判定董秘也说不知道。”本人假设披露的以上事实为真实作为分析依据。 上证交易所规则中的“证监会或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这一兜底条款,其权力行使主体是证监会或交易所,而不是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不能自行援引此条款作为发布公告的依据。只有当证监会或者交易所依据此条款,书面认定该公司股票属于“严重异常波动”并要求其发布公告时,公司才产生披露公告义务。 如果没有收到明确的监管指令,同时也没有触发任何一项既定的量化标准,那么上市公司主动发布这样一份公告,就缺乏直接的规则依据。其行为超越了“按规定办事”的边界,进入了“自主判断”的领域,而这正是规则所限制的。 正确的程序应该是:1. 证监会或者交易所基于对整体涨幅和市场情况的判断,如认为必要,可依据其监管职权和兜底条款,向公司发出问询或监管工作函。2. 公司在接到该明确指令后,再发布公告进行风险提示,并在公告中明确说明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如果没有第1步的监管指令,上市公司的该份公告就成为了一个“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的行为,不符合信息披露的规范性要求。因此,上纬新材公司董秘称系直接引用“证监会或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这一兜底条款,发布一份内容强烈的“交易风险公告”——上纬新材2025-088号公告,存在重大缺陷,属于违规发布。 以上分析基于公开信息,旨在从规则与学理角度进行探讨,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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