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1
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中小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参与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采用
的一种投票方式,即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拟选举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候选人,按照董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的议案。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的累积投票
第一节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提名委员会提出选任董事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以提案的方式向股东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会表决,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七条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
董事候选人应向董事会提交真实、完整的个人详细资料,包括姓名、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的情形向董事会报告。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说明自己是否具备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的,最迟应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会召集人,并应同时提交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有关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召集人应当在收到上述股东的董事候选人提名后尽快核实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
第十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是否存在《公司章程》规定的禁止担任董事的情形;
(四) 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五)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节 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一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实行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十二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的累积表决票数计算方法如下:
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的乘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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