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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10 20:48:55 股吧网页版
安杰思:安杰思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1


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司在召开股东会时,除现场会议投票表决外,同时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三条 公司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行使投票表决权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包括下列投票平台:

(一)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二) 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

第四条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且有权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的股东,均可以按照本细则规定,通过公司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第五条 如发生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且公司董事会不予配合的情形,股东会召集人可以比照本细则的规定办理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

第六条 本公司可以与上交所指定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委托信息公司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相关服务,并明确服务内容及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

第七条 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根据上交所规定编制召开股东会通知公告,并载明下列网络投票的相关信息:

(三)参会股东类型;

(四)股权登记日或最后交易日;

(五)拟审议的议案;

(六)网络投票流程;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网络投票信息。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会召集人根据上交所规定及时编制相应的公告,并补充披露相关信息:

(一)股东会延期或取消;

(二)增加临时提案;

(三)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四)补充或更正网络投票信息。

第九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的,应当在股东会召开通知公告中按下列议案组分别列示候选人,并提交表决: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 公司在股东会召开两个交易日前,向信息公司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数据,包括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账号、持股数量等内容。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两个交易日。

第十一条 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下列股票名义持有人行使表决权需要事先征求实际持有人的投票意见的,可以委托信息公司通过股东会投票意见代征集系统(网址:www.sseinfo.com),征集实际持有人对股东会拟审议事项的投票意见: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金公司”);

(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QFII);

(四)持有沪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公司”);
(五)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认定的其他股票名义持有人;

征集时间为股东会投票起始日前一交易日(征集日)的 9:15-15:00

第三章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第十二条 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日的上交所交易时间段。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可以通过股东账户登录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参加网络投票。

第四章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登录上交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并在办理股东身份认证后,参加网络投票。

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其具体投票操作事项,应当按照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股东会表决及计票规则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应当通过其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

A 股股东、B 股股东、优先股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应当按照其股东类型及优先股品种分别进入对应的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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