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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10 20:48:55 股吧网页版
安杰思:安杰思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1


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规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共同执行,公司和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
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
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
露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材料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
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应当依照本制度和《科创板上市规则》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九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可能
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
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
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

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三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

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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