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1
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关联交易,有效控制关联交易风险,充分保障公司经营活动的公允性、合理性,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
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
公允性。
(二)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遵循
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三) 与关联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股东,在就该关联交易相关事项
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四)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
(五) 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应当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当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当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关联关系与关联方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关系指在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
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方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由本制度第六条所列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本制度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方:
(一) 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方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十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下属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
产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
(四) 提供担……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