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1
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规,结合《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和
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 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确保该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 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投资于科 技创新领域,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
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 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
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
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 改进展情况。
第八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对本办法规定的事项履
行保荐职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等相关规定进 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条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的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及时公告。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 用募集资金。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中;
(二) 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出具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四)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
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十二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应当符合本节规定。公司及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 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 际效果。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
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 告。
第十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投向科技创新领域。公
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用于财务性投资,以及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 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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