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
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 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艾力斯
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标准要
求,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将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而投资
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 在规定时间内, 通过规定的媒体, 以规定的方式向
社会公众公布, 并在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应当适用于公司和如下人员和机构(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
息披露义务人, 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 收
购人, 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
人员, 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披露的信息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 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
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
准, 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 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
及时披露。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以及信息
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 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
说明理由。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 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 保
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
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 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
履行。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 应当将
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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