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制度第一条 为建立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
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
度》(以下简称“《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 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
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代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 有偿或无偿直接
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 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
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三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
执行, 本制度中所称子公司亦仅指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
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
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
等财务资助。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 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
他支出;
(二) 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 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 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 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 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 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
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八) 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 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十) 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一) 要求公司将现金存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财务公司,且利
率等条款显著低于市场平均水平,明显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向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输送利益;
(十二) 要求公司以银行存款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质押融资;
(十三)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偿还”或
“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规定,对
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
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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