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
构, 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 或者其他可能影
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要求, 认真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
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 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每年在公
司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 15 日, 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包括公司)
兼任独立董事, 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
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中
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 不断提高履职
能力。
第二章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第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资格;
(二) 符合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
济等工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 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公司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
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 主要社会关系
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
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
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
系亲属;
(五)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
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 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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