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股东利益,促使广大股东积极参与公司管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规范征集投票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艾力斯
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制
度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开征集公司股东权利(以下简称“公开征集”),是指符合
本细则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主体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
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提案权等股东权利的行为。
下列行为不属于本细则所称公开征集的行为:
(一) 采用非公开方式获得公司股东委托;
(二) 未主动征集情况下受到公司股东委托;
(三) 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开展或参与公开征集活动,应当诚实守信,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的规定,不得滥用公开征集损害他人
合法权益,不得在公开征集中实施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
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
第四条 下述组织或人员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构公开征集:
(一) 公司董事会;
(二) 公司的独立董事;
(三) 持有百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得公开征集:
(一)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 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
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三) 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五)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不得公开征集的其他
情形。
征集人自征集日至行权日期间应当符合本细则第四条及本条前款规
定。
第六条 以公司董事会的名义公开征集,必须经全体董事 1/2 以上审议通过,并
公告相关的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时,需取得全体独立董事1/2
以上同意。股东可以采取单独或联合的方式公开征集。
公司股东接受公开征集,将表决权、提案权等股东权利委托征集人代为
行使的,应当将其所拥有权益的全部股份对应的该项权利的份额委托同
一征集人代为行使。
征集人行使公开征集获得股东权利,或者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受征
集人委托提供服务,均不得转委托第三人处理有关事项。
第七条 征集人应当依法充分披露股东作出授权委托所必需的信息,披露的信息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符合相关信息披露要求
或格式指引,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征集人应当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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