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并加强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本公司各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一系列控制活动:
(一) 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 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 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有效控制成本,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杜绝违法行为,维护股东利益。
第六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及其检查监督负责,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应当关注和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可以采取对财务出纳、印章管理等
人员进行专门问询,对公司主要客户或者业务合作方进行询证等必要措施,核查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避开内部控制程序实施违规行为的情形。董事不得以不直接从事、不熟悉相关业务为由推卸责任。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八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独立董事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召集人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独立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务,且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九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工作的执行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部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应当经由审计委员会参与发表意见。
第十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依据企业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内部审计人员,独立开展专项工作,或牵头组织其他人员组成专项审核组开展专项工作。
第十二条 审计部设审计负责人一名,负责公司内部审计的管理工作。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公司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部门、子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按照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工作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同时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中应当保持独立性,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清正廉洁、谦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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