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份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管理,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第 15 号指引》”)等法律、法规,及《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的申报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公司的股份同样适用于本条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应当保证其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或相关方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上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时,
应至少提前 15 个交易日填写《买卖公司证券申报表》(详见附件),以书面形式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交所信息披露的要求在上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通过公司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第 15 号指引》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及不存在《监管指引第 15 号》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情形的说明等。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本条第一款涉及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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