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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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科创公监函〔2026〕0003 号
关于对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
亚辉龙,A 股证券代码:688575;
王鸣阳,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亚辉龙或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6 日收盘后披露《关于自
愿披露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称,公司与深圳脑机星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脑机星链)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双方将在产品研发、市场推广以及股权投资等方面开展合作,并称脑机星链是一家以人工智能为核心驱动力,深耕非侵入式与侵入式双技术路径的企业,已开发脑电采集分析仪等产品。该公告披露后,引发媒体报道及市场关注。
经本所督促,公司于当晚又发布《关于自愿披露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补充公告》称,脑机星链目前在研产品的技术路线为非侵入式技术路径,尚无侵入式技术布局,且脑电采集分析仪等产品尚未进入注册申报阶段,有的产品尚处于早期研发阶段或临床前阶段。
当前“脑机接口”为市场热点概念,为投资者高度关注。特别是,公司股价当日收盘上涨 6.52%、成交量较前一个交易日增长 299%,公司披露涉及热点相关信息尤其应当审慎,确保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公司相关公告对合作方脑机星链技术路径是否包含侵入式的表述前后不一致,也未就合作协同性、可行性以及后续合作不确定性等投资者关注的重点事项进行充分提示风险,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5.1.2 条、第 5.1.5 条和第 5.2.4 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自愿信息披露》“二、自愿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王鸣阳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第 4.2.1 条、第 4.2.4 条、第 4.2.5 条、第 5.1.2 条等有关
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2.1 条、第 14.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王鸣阳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的 1 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
二〇二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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