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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9 18:47:47 股吧网页版
亚辉龙:累积投票制度(2025年12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0


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
事行为,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交易所的制度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
规”)和《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
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就选举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或独立董事进行表决时,应
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为免疑义,股东会仅选举或变更一名董事,以
及同时选举或变更一名非独立董事和一名独立董事时,不适用累积
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或独立董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非独立董事或独立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适用累积投票制时,股东拥
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待定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
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投
票数位候选董事,董事一般由获得投票数最多者当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但不含职工代表
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
适用于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
股东会上的投票权,征集人应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代表股东投票选
举董事,详细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

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六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
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之积。

第七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
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也可将其拥有的
表决权投给全部董事候选人。

第八条 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九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
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行使
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
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条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开投票。
第十一条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
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
选人。

第十二条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
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
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出席股东投票前,董事会负责对累积投票解释及具体操作的说明,
指导其进行投票,计票人员应认真核对选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
有效。

第十四条 出席股东投票时,必须在选票中注明其所持公司的股份总数,并在
其选举的董事后标明其投向该董事的投票权数。

第十五条 出席股东投票时,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数不得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
权数,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数等于或小于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时,

该选票有效。

第三章 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数
之前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1/2。
第十七条 如果 2 名或 2 名以上董事候选人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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