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大股东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 5%以上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下简称“大股东”)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大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大股东委托他人代行上述行为,视作本人所为。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大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其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大股东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窗口期交易、限售期出售股票、减持比例等禁止或限制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持股或买卖本公司股票信息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大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在知悉前述人员持股情况的前提下,统一为其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大股东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大股东,并提示相关风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大股东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书面确认通知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
董事会秘书任职期间拟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审核。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应当在下列时间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大股东应当保证其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大股东的股权被质押的,该股东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日
内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按上交所有关股东股份质押事项的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第三章 禁止买卖或限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二条 除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外,公司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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