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规范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关联交易决策,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和其他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交易所的制度以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
和公允性,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
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应当积极通过
资产重组、整体上市等方式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 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四) 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
人;
(六) 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七) 由第(一)款至第(六)款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
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除外;
(八) 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
人;
(九)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公司内部治理文件规定
的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
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12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12
个月内,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
公司的关联人。
第五条 仅与公司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公司的关联方:
(一) 与公司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
门和机构;
(二) 与公司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
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三) 与公司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四) 仅因一般职员兼职或因一般职员的家属而产生连带关系的
企业或个人。
第六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