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
及其它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
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科创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规章制度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指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或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
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 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
关的信息;
(三) 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 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
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
同的信息;
(五) 与公司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 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
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披露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
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或上交所。若公司在中国境外市
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在中国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
同时在中国境内市场披露。
第四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是实施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董秘办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事务管理部门。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
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
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本制度的
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董事
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本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
予更正的,审计委员会可以向上交所报告。
第七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交
所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 5
个工作日内报上交所备案。
第八条 董事会应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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