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
中国境内(为本办法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
“《回购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
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的制度以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规章制度,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
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
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
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未经公
司股东会依法作出决议,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公司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
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鉴
证。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
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
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
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放、使用、变
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上交所”)所备案并在上交所网站上披露。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
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坚持周密计划、规范运作和公开透明的原则。非经
公司股东会依法作出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公开披露的募集资
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放
第七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实行募
集资金专户存放制度。
第八条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
他用途。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
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
“协议”)。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协议至少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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