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的组织管理和议事程序,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
方法和程序,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确保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交易所
的制度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深圳市亚辉龙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深
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
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和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公司
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董事会议事、决策以及为实施决策所
做的各种安排,均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最终目的,并平等对待全体股东,
关注其他相关人士的利益。
第三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的其
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董事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
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
行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 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期限未满的;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
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相关董事
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
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
出席人数。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
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一)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
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
论意见;(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六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董事任期不超过 3 年,董事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在每届任期中增、补选的董事,其董事任期为当届董事会的剩余任期,
即从股东会通过其董事提名之日起计算,至当届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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