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存档事宜、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日常工作、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资料。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的日常职能部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接待、咨询交流、服务工作。
第四条 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对外报道、传递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的资料,须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信息重要程度报送公司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含公司董事),同时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且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定期报告及业绩公告等未公开重要财务数据;
(二)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
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或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根据《证券法》规定,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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