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6
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为了进一步明确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经营管理权限,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在《公司章程》和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第二条 董事会对外代表公司行使相应职权,董事对全体股东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尊重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或建议。
第二章董事会的组成及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共有 8 名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职工代表董事 1 名。
第五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董事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三年,但因其他原因辞职的除外。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 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
出董事候选人。
第七条 公司根据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公司法》规
定的范围内增加或减少董事会成员。但董事会成员的任何变动,包括增加或减少董事会人数,罢免或补选董事均应由股东会依据《公司法》作出决定。
第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 1 名董事履行
职务。
第九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 1 人,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任命;董事会秘
书主要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权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宜。
第十条董事会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选举董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本条所称交易,包含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及债务重组、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董事会有权审议批准以下事项:
(一)除下述担保事项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a)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b)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c)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d)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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