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6
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为规范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监管,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监管。
第二条募集资金限定用于公司对外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规范、透明、公开。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四条公司必须按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进度使用募集资金,非经公司股东会依法作出决议或授权,不得改变公司公告的募集资金使用用途。
第五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监督,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
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使用募集资
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及使用管理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九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由董事会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
第十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四)公司、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十一条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不能与公司其他资金混合存放,专户的设立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二条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大,并且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
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户的,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须在同一专户存储。
第十三条公司应积极督促银行履行协议。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四条募集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招、配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承诺的投资项目、投资金额和投入时间来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并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使用募集资金申请,是指使用部门或单位提出使用募
集资金的报告,包括:申请用途、金额、款项提取或划拨的时间。
第十七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的审批手续,是指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或公司预算范围内,针对使用部门的募集资金使用,由财务部门审核,相应职能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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