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10-28 17:13:07 股吧网页版
天玛智控:北京天玛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10-29

北京天玛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TMIC/ZD/CW-Ⅰ-1-17B

北京天玛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 ...... 2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及办理程序 ...... 4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以及持续风险控制 ...... 9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 11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12
第七章 附 则 ...... 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天玛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天玛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
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
括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及子公司之间的担保。公司及子公司为自身债务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以及其他
形式的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以下基本规定:

(一)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审慎的原则,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拒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强令、指使或要求的违规担保行为,不得协助、配合、默许。

(二)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
保;公司控股子公司向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三)对外担保须要求被担保企业提供反担保或互保等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要求或不要求提供反担保。互保应当实行等额原则,超出部分应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反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

第六条 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
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否则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七条 下列对外担保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批: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
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股东会审议第一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审议第一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或其他关联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八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
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四)项的规定。

第九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履行能力。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充分评估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并通过收取……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