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北京天玛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TMIC/ZD/ZL-Ⅰ-2-9B
北京天玛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公司治理 ...... 2
第三章 信息披露 ...... 5
第四章 股份交易、控制权转移 ...... 7
第五章 其他规定 ...... 12
第六章 附 则 ...... 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规范北
京天玛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切实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天玛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公司质量。
第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规范行使权利,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权利,不得通过关联交
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方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第二章 公司治理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明确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
程序及保证公司独立性的具体措施,确立相关人员在从事公司相关工作中的职责、权限和责任追究机制,维护公司的独立性,采取切实措施保障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权机关授权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资产完整,不得通
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资产的完整性:
(一)与公司共用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
(二)与公司共用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三)以显失公平的方式与公司共用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
(四)以无偿或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公司的资产;
(五)未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办理投入或者转让给公司资产的过户手续;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人员独立,不得通
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人员的独立性:
(一)通过行使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影响公司人事任免或者限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履行职责;
(二)任命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或者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经营管理类职务;
(三)要求公司为其无偿提供服务;
(四)指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决策或者行为;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财务独立,不得通
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
(一)与公司共用银行账户或者借用公司银行账户;
(二)通过借款、违规担保等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三)通过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或者其他管理软件,控制公司的财务核算或资金调动;
(四)要求公司为其支付或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或其他支出;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其下属财务公司(以下简称
“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日常金融服务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财务公司以及相关各方配合公司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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