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北京铁科首钢轨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铁科首钢轨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铁科首钢轨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规避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合并计算。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二)股份总数,是指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票(A 股)的股份数量之和。
(三)减持股份,是指减持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票(A 股)的行为。
本制度未定义的用语含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确定。
第二章 股份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规范、理性、有序,充分关
注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应当及时了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主动做好规则提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
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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