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核和评价企业经营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促进企业改善治理和管理,提升价值,实现经营目标。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六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二人。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不受本单位
其他内设机构、分支机构或者个人的干涉。单位应当保障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独立履行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一)会计、出纳等财务管理业务;
(二)资产、资源等分配、处置、管理;
(三)投资、基建管理;
(四)采购、招投标、合同管理;
(五)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活动。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相关负责人、主管人员或者审计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充分利用社会审计力量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除涉密事项外,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内部审计部门委托社会审计机构独立实施审计项目的,应当审定实施方案,加强跟踪检查,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章 审计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五)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半年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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