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境内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以下简称“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以规避生产经营使用的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所产生的风险为目的。公司根据销售和生产采购计划,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以下简称“期货交易”),以抵消现货市场交易中存在的价格波动风险,稳定采购成本,保障公司业务稳步发展。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与公司现有生产经营相关的期货品种。
第三条 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子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子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未经同意,各子公司不得擅自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交易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目的是规避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二)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从事与公司生产经营所需原材料和产品相关的品种,且原则上应当控制商品期货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期货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三)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应增强风险控制意识,期货保值头寸的建立、
平仓应与所保值的商品规模相匹配,套期保值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商品规模,且任何时点净持仓规模不得超过对应实货风险敞口;
(四)期货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相应的期货套期保值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公司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五)公司应严格控制保值交易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
(六)以公司名义设立期货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期货交易业务。
第五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的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应传达到每位相关人员,每位相关人员应理解并严格贯彻执行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单项套期保值方案(年度计划外)或年度套期保值计划由公司经营管理层制定,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具体决策权限为:
(一)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查期货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交易。
(四)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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