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7
证券代码:688566 证券简称:吉贝尔 公告编号:2025-042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湖北九州通和医药有限公司(本诉原告、反诉被
告、二审阶段上诉人、再审阶段申请人,抗诉阶段申请人,简称“九州
通和”)不服法院判决,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提起抗诉,湖北省人
民检察院不支持九州通和的监督申请。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二审阶段被上诉人,再
审阶段被申请人,抗诉阶段被申请人
案由:合同纠纷
涉案的金额:本诉涉案金额为人民币 99,082,620 元;反诉涉案金额为人
民币 6,000,000 元;二审上诉涉案金额为人民币 60,000,000 元;再审阶
段涉案金额为人民币 60,000,000 元。
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件作出《民事判决书》〔(2021)鄂 01 民初 563 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件作出《民事判决书》〔(2022)鄂民终 1033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23)最高法民申 2912 号〕,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鄂检民监〔2025〕53 号-4)。根据上述判决、裁定或决定结果,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等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与九州通和因公司产品尼群洛尔片推广服务产生合同纠纷,九州通和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提起诉讼,公司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九州通和提起反诉。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件作出《民事判决书》〔(2021)鄂 01 民初 563 号〕,九州通和对上述判决不服,并提起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件作出《民事判决书》〔(2022)鄂民终 1033 号〕,九州通和对上述判决不服,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23)最高法民申 2912 号〕,驳回九州通和的再审申请;九州通和对上述判决或裁定不服,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提起抗诉。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7 月 3 日、2021 年 8 月 3 日、2022 年 6
月 14 日、2022 年 7 月 12 日、2023 年 6 月 2 日、2023 年 12 月 22 日、2024 年 7
月 9 日、2025 年 7 月 3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相关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8)、《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起反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9)、《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5)、《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0)、《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二审(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3)、《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6)、《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暨收到再审申请裁定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8)、《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3)。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针对上述九州通和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提起抗诉的事项,近日,公司收到湖北省人民检察院送达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鄂检民监〔2025〕53 号-4),上述《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载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鄂民终1033 号民事判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监督条件。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湖北省人
民检察院决定不支持九州通和的监督申请。
三、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件作出《民事判决书》〔(2021)鄂 01 民初 563 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件作出《民事判决书》〔(2022)鄂民终 1033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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