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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7 18:15:50 股吧网页版
奇安信: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5年11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8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原则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不得利用担保延伸对非控制企业的控制权关系或者其他关联关系。公司的全体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三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 因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确有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 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经过严格论证认为确实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方,担保风险较小的,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视《公司章程》和本办法要求而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的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第五条 除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外,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六条 被担保方(指主合同债务人,下同)应向公司提供公司认为需要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 被担保方的基本资料、资信情况、银行借款及借款担保情况;

(二) 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 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

(四) 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五) 本项担保的借款用途;

(六) 本项担保的借款还款能力分析;

(七) 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 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以资产进行反担保的,还应提供相应的权属证书;

(九) 董事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所作出的贷款及贷款担保决议;

(十) 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相关资料进行审议、表决,对于被担保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 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 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 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
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 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 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 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应指派相关责任人在担保期内持续关注被担保对象的财务状况,监督其及时清偿债务以解除担保责任。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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