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指公司对外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委托贷款、委托理财、购买股票或债券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从事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四条 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时,应同时适用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的管理规定。对外投资涉及使用募集资金的,还需遵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七)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投资事项。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础适用本条。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七)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投资事项。
当以交易总额为基础适用本条。
第七条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的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第五条或者第六条;如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标的公司的权益变动的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五条或者第六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第六条规定标准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标准无保留意见,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6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1年。前述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公司发生交易达到第六条规定的标准,交易对方以非现金资产作为交易对价或者抵偿公司债务的,公司应当披露涉及资产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标的相关的对外投资交易,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办法第五条或第六条的规定。已按照本办法第五条履行股东会审批程序或按照本办法第六条履行及时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十条 针对尚未达到本办法第五条标准的对外投资,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
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确定其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委托理财(购买低风险银行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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