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3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间及交易所债券市场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债券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在债务融资工具或公司债券(以下合称“债券”)发行及存续期内,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或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以及相应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的一种行为。
本办法所称“债券”,是指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性的词句。
公司可以结合所处行业特征及自身实际情况,在相关法律法规、交易商协会、证券交易所的披露要求之外,自愿披露有利于全面、客观、公允反映公司行业地位、经营情况、治理水平、偿债能力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安排等方面的信息。
自愿披露应当符合信息披露有关要求,遵守有关监管规定,就类似事件执行同一披露标准,不得选择性披露,且所披露内容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范围
第六条 公司发行债券,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于发行前披露以下文件:
(一)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中国证监会、交易商协会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本办法的主要内容。
第八条 公司应当设置并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债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接受投资者问询,维护投资者关系。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九条 公司作为发行人在投资者缴款截止日后一个工作日(交易日)内公告债券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期限等信息。
第十条 债券存续期内,应当按以下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一)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四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针对债务融资工具,除上述要求外,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第十一条 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于第十条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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