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证券代码:688560 证券简称:明冠新材 公告编号:2025-011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 号》(财会〔2023〕21 号)、《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 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财会〔2024〕24 号)的要求进行的相应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财政部于2023年10月25日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7 号”),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内容,
该解释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财政部于 2023 年 8 月 1 日发布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财会〔2023〕11 号),对企业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及披露事项作出具体规
定,该规定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财政部于 2024 年12 月 6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财会〔2024〕
24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8 号”),规定了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该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解释第 17 号》《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解释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不属于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情形,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未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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