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9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宇制药”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汇宇制药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8月3日出具《关于同意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596号),同意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63,600,000股,并于2021年10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发行完成后总股本423,6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373,907,046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49,692,954股。具体详见公司2021年10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限售股股东数量为1名,该限售股股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丁兆。截至本核查意见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丁兆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14,066,766股,其中80,060,275股为特别表决权股份,34,006,491股为普通股份。该限售股股东对应的本次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34,006,491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8.03%。上述限售股原锁定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因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丁兆先生于2021年11月触发在《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作出的锁定期延长的承诺,锁定期延长6个月至2025年4月26日。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首次公开发行出具的有关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丁兆对其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限售股份做出了“股份限售”的承诺。具体如下:
“1、本人直接及通过内江衡策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中心(有限合伙)、内江盛煜企业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所持公司股份系为本人实益持有、合法有效,不存在委托持股、委托投资、信托等情况,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本人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权益纠纷。2、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3、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收盘价须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4、在上述持股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下同)届满后,在本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5、本人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本人承诺转让股份还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核心技术人员转让股份
的规定。本人转让股份还将遵守届时生效适用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限售的其他规定。”
截至本核查意见披露日,上述股东均严格遵守了其所做出的股份限售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2)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丁兆对其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限售股份做出了“减持意向”的承诺。具体如下:
“1、本人将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并保持实际控制人地位。对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继续秉承长期持
有不轻易减持的原则。2、在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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