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9
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五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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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项
之法律意见书
编号:君泽君[2025]证券字 2024-004-3-1
致: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联新材”或“公司”)的委托,担任瑞联新材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就瑞联新材调整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首次授予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调整”)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经本次调整后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预留授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激励计划》、公司相关会议文件、公司的书面确认或承诺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已得到瑞联新材如下保证:瑞联新材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一切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及相关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或误导;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3、本所仅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做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瑞联新材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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