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6
证券代码: 688548 证券简称: 广钢气体 公告编号: 2025-017
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 二审上诉受理(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 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河南广钢气体能源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河南广钢”) 为本案一审原告、 二审上诉人、二审被上诉人;
涉案金额: 本次上诉涉案金额约为人民币14,332.22万元(未含诉讼费等
相关费用) ;
对上市公司损益的影响: 鉴于本次上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最终结果尚
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结果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
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一审诉讼情况
2024年4月,河南广钢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驻马店中
院”、“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原告河南广钢对被告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骏化股份”)享有破产债权为32,075.29万元(该金额为暂定金额,
最终根据审计评估结论确定) 。 (注:管理人确认原告债权金额为5,249.57万元,争
议金额暂定为: 32,075.29万元-5,249.57万元=26,825.72万元)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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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27)。
(二)一审判决情况
2025年4月,河南广钢收到驻马店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 (【2024】豫17民初
19号) ,具体判决如下:
“1、 确认原告河南广钢对被告骏化股份享有普通破产债权168,113,649.34元;
2、 驳回原告河南广钢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83,085.96元,鉴定费330,000元(包括审计费165,000元、评估费
160,000元及原告申请评估鉴定人员出庭费用5,000元,原告河南广钢已预交),共计
1,713,085.96元,由原告河南广钢负担696,542.98元,被告骏化股份负担1,016,542.98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
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
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13)。
二、 本次诉讼的进展
(一) 公司不服驻马店中院的一审判决,已于2025年4月就该案判决向河南省高级
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1、撤销原判决第一项;
2、改判确认上诉人河南广钢对被上诉人骏化股份享有普通破产债权为
311,435,865.80元;
3、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 注 : 不 服 一 审 判 决 部 分 的 上 诉 请 求 数 额 为 : 311,435,865.80 元 -
168,113,649.34 元=143,322,216.4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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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公司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立案通知及传票(案件号为【2025】
豫民终165号) ,该案件已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并将于2025年5月29日开庭。
(二)公司收到骏化股份《民事上诉状》,骏化股份不服驻马店中院的一审判决,
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1、 请求依法撤销(2024)豫17民初1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项,确认被上诉
人对上诉人享有普通破产债权 3,108,853.92元;
2、 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及鉴定费。 ”
三、 本次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鉴于本次上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
院判决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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