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湖北兴福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湖北兴福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由湖北兴福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依法变更设立,并在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79782802W。
第三条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 10,000 万股,于 2025 年 1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如下:
中文全称:湖北兴福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Hubei Sinophorus Electronic Materials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猇亭大道 66-3 号,
邮编 443007。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6,0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将在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在完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前,仍由原法定代表人继续履职。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为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工程师、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公司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充分利用所在区域产业链竞争优势,秉持新发展理念,走高质量绿色发展之路,坚持创新驱动,不断开发高端电子化学品,努力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振兴地方经济做出更大贡献。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食品添加剂生产;危险废物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食品添加剂销售;货物进出口;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塑料制品销售;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的名称、认购股份、出资方式以及出资时间如下:
持有股份数
发起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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