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确保
公司经营稳健,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
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
子公司;
(三)公司所进行的公益性事项支出(每一年度累计超过 100 万元
的公益事项支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每一年度累计超过 200 万
元的公益事项支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公司及子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
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
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
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需经本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后,报经董事会或
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
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七条 公司为其持股比例不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
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
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
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并
披露公司已要求上述股东采取的反担保等措施。
第八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
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该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
资助。如该关联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
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应当将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提
交股东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
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
不足三人时,应当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如适用)
应当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
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对象提供财务资
助;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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