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江西国科军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依照《中 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江西国科军工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
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并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
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员。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等专门委
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成员中占二分之一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
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
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丰富的会
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
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
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
能力。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议事时,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的程序,行使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
第八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
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人数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
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九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
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
响。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
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独立性,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10 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
公司前 5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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