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1
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4 月
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会正常召开,履行最高权力机
构的职能,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包括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对公
司全体股东、出席股东会的股东代理人和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公司一切
重大事务。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第六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七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开、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
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 查阅或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九条 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认定无效。
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 未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 股东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 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 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 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
务。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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