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
证与各关联人发生之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理性,完善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更好地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
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
损害公司利益。
第三条 公司在审议交易与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真实状
况和交易对方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审慎评估相关交
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
定交易价格。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交易标的权属不清、交易对方履约
能力不明、交易价格不公允等问题,并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要
求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交易对方应当配合公司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 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四) 与上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
人;
(六) 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七) 由上述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
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八) 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九)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 12 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 12
个月内,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
公司的关联方。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应当将与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或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
体与本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本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
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具体如下: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 租入或租出资产;
(七)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 赠与或受赠资产;
(九) 债权、债务重组;
(十)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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