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及监督,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和《思
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的,其所持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
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的证券交易、协议转让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交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
制性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
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五条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
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股份变动规则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
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
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交所公
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 公司可能触及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
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
一情形发生前:
1 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 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
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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