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
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
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
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
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
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的资格;
(二) 符合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
等工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独立性,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 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
关系人员;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
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
亲属;
(五)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
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
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称“任职”,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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