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秘书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促进公司的规
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参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
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
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公司章程,承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
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
利益,并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董事会秘书应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董
事会秘书原则上每2年至少参加一次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董事
会秘书后续培训。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的公司董事会秘书,
应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情形;
(二) 最近3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 最近3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与解聘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八条 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提前5个交易日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 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董
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历;
(二) 候选人的学历证明、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未对董事
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
任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个
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出现本细则第六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 连续三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三)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 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五) 违反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
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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